| 淇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执字第155号 |
申请执行人李振海,男,1989年1月19日。 申请执行人李子仪,男,2005年3月3日。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更颜,职务经理。 在本院执行李振海、李子仪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已按照(2014)鹤民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民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宋 涛 执行员史金柱 执行员宋坤易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文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