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桐刑初字第0020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保生,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1年7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外出打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4年5月10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南阳站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12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保生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保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至6月份、被告人黄保生伙同他人盗伐林木4次,合立木蓄积9.597立方米。其中: 1.2008年4月20日,被告人黄保生伙同毛某某、黄某到毛集林场田木湾林区曹碾南山砍伐栎树,打截成2.4米长的坑木30节,折合立木蓄积2.418立方米。 2.2008年6月7日晚,被告人黄保生伙同黄某到毛集林场田木湾林区赵冲山洼砍伐2.4米长栎树坑木15根,折合立木蓄积1.209立方米。 3.2008年6月8日,被告人黄保生伙同黄某、毛某某到毛集林场田木湾林区曹碾南山砍伐栎树,打截成2.2米长的坑木42节,折合立木蓄积2.89立方米。 4.2008年6月11日,被告人黄保生伙同毛某某、段某某、黄某等四人到毛集林场田木湾林区田木湾水库南山三道岗砍伐栎树,打截成2.2米长的坑木46节,折合立木蓄积3.121立方木。 另查明,被告人将盗伐林木出售后,获利4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保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被告人毛某某、黄某等人的供述,证人饶某某、彭某等人的证言,本院关于毛某某、黄某的刑事判决书,桐柏县林业局的现场指认笔录、勘查报告,抓获证明,被告人黄保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保生结伙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保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先行羁押37日折抵刑期37日。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400元予以追缴。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纯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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