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1560号 |
原告赵勇,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云凤,女,系原告母亲。 被告王彦苹,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 第三人王梅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红伟,郑州市中原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诉被告王彦苹、第三人王梅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勇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勇撤回起诉 。
审 判 长 李 银 辉 人民陪审员 张 秀 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肖 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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