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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孟新华诉被告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三行辖字第25号 关于原告孟新华诉被告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一案,该案由渑池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为使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渑池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三行辖字第25号

关于原告孟新华诉被告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一案,该案由渑池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为使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渑池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O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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