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上刑初字第138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拉祜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3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蔡沟派出所投案,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4日在其家中被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局燕子河派出所抓获,当日寄押于六安市看守所,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窜到上蔡县蔡沟乡孟庄村委孙老村,谎称李某某是缅甸人,愿与该村村民孙某甲结婚,以索要彩礼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甲现金36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1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蔡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赃款18000元退还了被害人孙某甲,被害人孙某甲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证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张某某、余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3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将部分赃款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田继华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景卫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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