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开民初字第5491号 |
原告上海浩博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浩海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黄湘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亮,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浩博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浩博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零三元六角,减半收取二千三百零二元,由原告上海浩博椅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金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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