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4号 |
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某,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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