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30号 |
原告刘红鑫,男,1993年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俊伟,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登封市中岳浴池,投资人曾勇华。 被告曾勇华,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鑫诉被告登封市中岳浴池、曾勇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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