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28号 |
原告弋中勤,男,1958年8月6日生,汉族。 被告范松刚,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弋中勤诉被告范松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弋中勤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弋中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5元,减半收取2302.5元,由原告弋中勤负担。
审判员(代) 段虹钊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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