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正民初字第00584号 |
原告雷小培,女,汉族,1961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学,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李连东,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雷小培诉被告李连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小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连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一份,被告将桑王庄西队建的房屋2号楼4楼东户的房屋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付给被告16万元后,被告说下余2万元,待被告给付原告房产证付清。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产权手续,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被告未答辩,未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4日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桑王组西队3栋住宅楼中的2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面积约120㎡以每平米15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总售价为180000元,房子竣工后被告通知原告10天内付清全部剩余款项,如果不能全部付清,被告有权处理房子,竣工后房产证由被告负责办理,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含水、电网改造费)等内容,购房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0年5月10日、同年9月4日、2011年7月11日以转账及支付现金形式交给原告购房款共计160000元。被告承建的2号楼于2010年底竣工,并于2011年7月14日将2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的房门钥匙交付给原告。后原告对该套房屋进行装修时,因被告与其合伙人存在纠纷,暂未入住该房屋。为此,双方成讼。 另查明,在庭审中,原告陈述未交纳下余房款20000元系双方口头约定的办证押金。 上述查明事实与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集资购房协议复印件、转账凭单二份、收条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相印证,故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集资购房协议中第六条约定,竣工后房产证由甲方(被告)负责办理,该房屋于2010年年底竣工,于2011年7月14日交付给原告,房产证至今未办理,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产权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于2010年5月4日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有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手续;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国 胜 审 判 员 付 树 鹏 人民陪审员 闵 鲍 二○一四 年 九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尚 世 迪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