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催字第4号 |
申请人郑兴翟沟(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翟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中有。 申报人杭州祥富木浆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鹿山街道三合村。 法定代表人姜益孝。 申请人郑兴翟沟(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因丢失了郑州银行新密支行开出的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224878185,票据金额为贰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杭州祥富木浆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郑兴翟沟(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玲 审 判 员 栾 猛 审 判 员 厉永军
二○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燕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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