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414号 |
罪犯蔡保金,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濮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保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9292.71元。刑期自2005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宣判后,于 2006年7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二年七个月,上次减刑情况为:2012年5月28日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蔡保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6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蔡保金在本村北公路上与本村村民蔡某某及其司机发生械斗,致蔡某某头部重伤,其司机轻微伤。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金79292.71元未履行。 罪犯蔡保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蔡保金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履行民事赔偿能力证明、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蔡保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保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红 审 判 员 柳 涛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艳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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