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牟民初字第1978号 |
原告魏中杰,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浩源,男,生于1989年5月13日,汉族。 原告魏中杰与被告田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9万元整,约定使用期三个月,月息5%,为表示还款诚意,被告以豫A0KS90牌号别克轿车质押。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除支付一个月利息外,拒不还本付息。经原告查询发现被告的别克轿车之前已抵押登记给其他金融部门,原告对被告这种欺诈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和谴责。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中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退还原告魏中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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