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渑民初字第606号 |
原告朱红霞,别名朱启兰,女,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 原告黄开勇,男,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 原告黄开丽,女,1992年10月27日生,汉族。 原告黄文慧,女,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 以上诸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延涛,男,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 黄朝斌与被告刘延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该案,黄朝斌于2014年5月1日意外死亡,本院于2014年7月9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朱红霞作为黄朝斌的妻子,黄开勇、黄文慧、黄开丽作为黄朝斌的子女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9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并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红霞、黄开勇、黄文慧、黄开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遂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延涛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仁村有一铝石矿井需要人干活,后经人介绍原告到矿上干活。因被告担心干活不长久,影响其生产,便提出让交部分押金,两次交押金21000元。之后便进入矿上干活,生产一段时间后,由于矿井停产,让被告结算工资,被告不给,经多次催要,押金和工资加在一起,被告给出具28000元的欠条,可就是不支付。现诉求被告偿还欠款28000元。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开庭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黄朝斌于2013年到被告刘延涛在渑池县仁村经营的铝石矿井干活。2014年4月20日,被告给黄朝斌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到黄朝斌现金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后因被告没有付款,黄朝斌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黄朝斌在被告刘延涛经营的矿井干活期间,被告尚欠黄朝斌劳务报酬及押金等共计28000元,该欠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黄朝斌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朱红霞、黄开勇、黄开丽、黄文慧作为黄朝斌的法定继承人,申请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欠款28000元,应予支持。被告刘延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延涛给付原告朱红霞、黄开勇、黄开丽、黄文慧2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刘延涛承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毛克信 代理审判员 张苏波 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
二O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 燕 |
上一篇:王斌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