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牟民初字第1885号 |
原告田海风,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丽芳,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礼明,男,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 原告田海风与被告赖礼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景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海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丽芳,被告赖礼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田海风和被告赖礼明经口头协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玻璃,并负责送货上门。但原告将货物送到被告的家具厂后,被告只签收货物,却不支付货款。自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被告已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8.2万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3年11月22日之前付清,同时将原告的送货凭证全部收回。因被告逾期未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万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11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主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2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属实。但是原告把被告的车辆抢走了,且抢车事件经过派出所处理过。现在同意偿还原告货款,但是被告的车辆在原告处,原告使用了被告的车辆,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购买原告玻璃,当时未付现金。后经双方结算,2013年11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到田海峰玻璃款8万元整,在本月22号前付清。货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未予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购买原告货物,下欠原告货款8.2万元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称双方之间因车辆所发生的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赖礼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海风货款八万二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九百二十五元,由被告赖礼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 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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