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697号 |
原告苏振华,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刚,男,成年,汉族。 被告吴红涛,男,成年,汉族。 原告吴翠娟诉被告王刚、吴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翠娟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翠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翠娟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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