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2508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康宝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胜凯,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郝亚光,该行员工。 被告王刚岭,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董建成,男,1970年6月3日出生。 被告安春,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诉被告王刚岭、董建成、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保全费330元,共计5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Ο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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