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605号 |
罪犯李晓,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5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 2011年4月1日至 2023年3月3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于2012年3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晓于2007年11月至12月份,伙同他人在许昌市多地进行抢劫10次,抢得手机等财物共计6608元。经审查,该犯犯罪时系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罪犯李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李晓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晓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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