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603号 |
罪犯王兴福,又名王友利,王臭包,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博爱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焦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兴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 2008年7月18日至 2021年7月1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于2009年4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15日减去刑期一年八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兴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15日,被告人王兴福受李某指使,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并致其死亡。经审查,该犯犯罪时系主犯。 罪犯王兴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王兴福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兴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兴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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