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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丁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丁,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新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丁,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7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丁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李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8日19时55分,被告人王某丁醉酒后无证驾驶豫A199PJ号轿车,沿新密市史黄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曲梁镇下牛村十二组路段时,与一辆头北尾南在公路上停放的轿车和头南尾北停放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王某丁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67mg/100ml ,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丁于2014年2月2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丁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丁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19时55分,被告人王某丁酒后无证驾驶豫A199PJ号轿车,沿新密市史黄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曲梁镇下牛村十二组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头北尾南停放在公路边上的豫AT019M号轿车、朱某某头南尾北停放的摩托车相撞。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王某丁涉嫌酒后驾车,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王某丁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67mg/100ml 。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丁赔偿受损方经济损失23 000元,取得对方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丁于2014年2月2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丁的个人基本情况。

2.血醇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67mg/100ml。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丁于2014年2月26日被传唤到案。

4.诊断证明,证实发生事故后,王某某到医院诊断住院的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发生后,交警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王某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丁赔偿张某某、朱某某车损、王某某经济损失叁万叁仟六百元整。

8.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丁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9.辨认笔录,证实经朱某某辨认,确认被告人王某丁系酒后驾车的肇事司机。                      

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8日19时55分左右,其开着豫A019M号轿车在曲梁镇下牛村十二组王某乙诊所给婆婆王某某看病。看完病后,其将豫A019M号轿车头北尾南停在王某乙诊所门口,在扶婆婆王某某上车时,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轿车撞住,发生事故。

11.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8日19时55分左右,其给婶子王某某看病,将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头西南尾东北扎在某乙诊所门口,看过后在其扶王某某上轿车时,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轿车撞上,并撞住了摩托车尾部。

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8日19时55分左右,其在一个王某乙诊所内看完病后,刚坐上在路上其儿媳妇张某某驾驶的轿车上,就被一辆行驶的车撞住,发生事故。

1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8日19时55分左右,其坐在其爱人张某某驾驶的轿车上坐着,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轿车撞上。其就下车看车撞的情况咋样,对方车上的人也下来了,其看对方司机走路不稳,后又开车将其母亲王某某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

1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2月18日19时55分左右,其看到王某某坐在一辆在公路头北尾南停放的轿车上时,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轿车撞住,发生事故。

16.被告人王某丁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8日19时其在家自己喝了三两汾牌的白酒。19时55分左右,其驾驶一辆豫A199PJ号轿车沿史黄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曲梁镇下牛村十二组路段时,与停放的轿车(头北尾南)和摩托车(头南尾北)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丁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醇含量为198.6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丁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丁所犯危险驾驶罪行,依法应当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王某丁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丁已赔偿受损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余照利

                                             代理审判员   李丹辉

                                             人民陪审员   李全义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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