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滑城民初字第274号 |
原告苏道稳,男,1978年2月4日生。 被告申跃杰,男,1973年10月27日生。 被告刘连芳,男,1973年3月26日生。 原告苏道稳诉被告申跃杰、刘连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因原告苏道稳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道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元,退还原告苏道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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