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81号 |
罪犯赵小强,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初中肄业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解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小强犯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宣判后,2011年4月1日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赵小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赵小强于2008年11月15日晚,伙同他人与卢小波等人持械在焦作市解放路群英桥西发生打斗,造成卢小波受伤,经鉴定为轻伤;2008年5月9日22时许,修武县西村乡民警在查处一起淫秽表演案时,被赵小强等人暴力阻碍,导致出警车辆被砸;2009年6月11日13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窜至修武县西村乡虎路峪村康聪明饭店,无故殴打康刘成等人,并将康聪明饭店的桌椅餐具等物品砸坏。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累犯。 罪犯赵小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警告一次。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赵小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小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小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人民陪审员 刘红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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