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开刑初字第247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文光,男,生于1993年。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5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4年6月2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火车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4年7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23日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文光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文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0日19时左右,被告人史文光在开封县城关镇县府西街都市之光网吧楼下玩苹果机,在其离开网吧去吃饭期间,被害人史某某在史文光的机器上玩,并输了史文光100元钱左右。后史某某准备离开网吧时,被被告人史文光叫至台球室内一个小房间内,史文光拿起一根一米左右的钢管,以不给钱就把史某某拉到黄河沿相威胁,敲诈史某某现金5000元。案发后,双方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文光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现场照片、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文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文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文光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文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史文光的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扣除原被羁押13日,至2015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庆霞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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