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开刑初字第228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利,男,生于1965年。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6月13日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日,被告人王利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开封县袁坊乡徐窑村西地自家责任田内的189棵杨树予以砍伐。经开封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7.288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利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利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利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利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庆霞
二O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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