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郑知民初字第1037号 |
原告河南维特种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云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静,系XX市XX批发中心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维特种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孟静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维特种子有限公司由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维特种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维特种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维特种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o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