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知民初字第135号 |
原告河南省盛威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现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河南玉收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盛威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玉收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盛威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盛威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盛威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河南省盛威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钱红军 审 判 员 张永杰
二O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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