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81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红娜,女。 委托代理人殷红丽,女,系殷红娜的妹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通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喜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柯,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殷红娜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四通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殷红娜的委托代理人殷红丽,被上诉人河南四通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会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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