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一终字第123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 负责人郭定国,党工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孟庆潜,该办事处职工。 委托代理人武英林,河南中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风花,女,194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风梅,女,195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留生,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述三被上诉人赵彩虹、韩彦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卫,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彦珍,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随记,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司风花、司风梅、司留生、朱红卫、刘随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孟庆潜、武英林,被上诉人司风花、司凤梅、司留生的委托代理人韩彦峰,被上诉人朱红卫的委托代理人朱彦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随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 明 审 判 员 王育红 审 判 员 马婵娟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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