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卫滨民诉前保字第35号 |
申请人李素芬,女,1950年5月7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朱玲玲,女,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朱英磊,男,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 申请人李素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玲玲所有的豫G0X061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朱玲玲所有的豫G0X061号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牛 记 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子 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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