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96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占伟,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仙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勇豪,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群甫,又名徐群府,男,汉族。 上诉人苏占伟因与被上诉人贺仙梅,原审被告徐群甫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退回上诉人苏占伟。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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