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95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秋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宝杰,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怡盛蜂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建刚,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秋玲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怡盛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盛蜂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秋玲的委托代理人马宝杰、被上诉人怡盛蜂业的委托代理人吕建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