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97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彦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雪慧,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红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周素(淑)云,女,汉族。 上诉人吕彦峰因与被上诉人贾红安、原审被告周素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彦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雪慧、被上诉人贾红安的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原审被告周素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4月15日,被告吕彦峰找到被告周素云,让周素云为其联系运输树苗的车辆,周素云找到原告贾红安,经周素云介绍,贾红安与吕彦峰签订货运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吕彦峰作为托运人,原告贾红安作为承运人,由原告负责运输一批树苗到四川省自贡市,运费为15500元,结算办法为货到付清。树苗运到自贡后,在卸树苗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贾红安打电话与吕彦峰联系,称回家后找吕彦峰要钱,吕彦峰表示同意。贾红安返回后向吕彦峰追要运费,吕彦峰拒绝支付,由此形成本案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贾红安与被告吕彦峰签订的货运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运输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贾红安按约定将树苗运抵目的地后,被告吕彦峰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贾红安运费。现原告贾红安要求被告吕彦峰给付运费15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吕彦峰辩称运费应由自贡市购树的老板支付之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周素云在本案中只是介绍人,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周素云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吕彦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贾红安运费15500元;二、驳回原告贾红安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吕彦峰上诉称,上诉人不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只是苗木经纪人,运输合同上托运人“吕彦峰”三字也并非上诉人所签,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运费。被上诉人因自身的过错,导致运输的树苗死亡,所以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贾红安答辩称,上诉人吕彦峰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运费的责任。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没有管理好树苗导致收货人拒付运费,根本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承诺给被上诉人支付运费,所以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指示对剩余树苗进行了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周素云述称,合同上的签名是我经过上诉人授权签的,合同上所写货到付清,是指货到后收货人支付运费,如果是卖树方付运费,当时就直接付运费了。我只是中介,负责调车,对拉货情况不清楚,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运费?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1、录音2份,证明苗木的损失是被上诉人导致的。2、证人张胜利、邓立魁出庭作证,证明货运款一般由购苗方付运费。被上诉人贾红安质证称,1、录音不是新证据,且该证据内容不清,不能作为拒付运费的证据。2、证人证言不属于新证据,且证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证人张胜利陈述不符合逻辑,证人邓立魁有作伪证的嫌疑。原审被告周素云质证称,对证人所证明的内容均不知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在原审中出具该证据,也未有合理理由证明以上证据属于新的证据,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故对以上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吕彦峰与被上诉人贾红安签订的货运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货运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虽称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托运人姓名并非上诉人所签,但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认可是其让周素云联系运输树苗的车辆,并经过同意后由周素云代签为签名的,故上诉人应对周素云代签运输合同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货运合同的约定运费15500元的结算办法为货到付清,虽然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周素云均认为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是货到后由收货人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并未在运输合同上签名,故在收货人不支付运费的情况下,仍应由托运人吕彦峰承担付款责任,如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有约定,托运人可在承担责任后依照双方的约定向收货人主张权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80元由上诉人吕彦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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