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3)开法执字第538号 |
申请人时玉敏,女,汉族,生于1964年。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保清,任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名下的存款169454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淑 芳 审 判 员 段 新 庄 审 判 员 张 鹏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冬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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