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华法民初字第4991号 |
原告濮阳龙城守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彦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现鸿,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原红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海红,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龙城守押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龙城守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现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樊海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8日9时许,原告工作人员刘先军驾驶豫JYY607号运钞车在濮阳市胜利路胜利商厦门口处与第三人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第三人住院期间,原告垫付医疗费3万元。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作出的(2013)华法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书已查明上述事实,并认定由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但被告拒不履行自身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被告辩称,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如产生争议,应提交濮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即双方之间已达成仲裁协议,原告应依据约定提起仲裁。依据《仲裁法》第2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查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濮阳仲裁委员会处理”,视为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濮阳龙城守押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7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瑞 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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