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02)荥执字第689号 |
申请执行人张随旺,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15日。 被执行人肖玉峰,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4日。 本院在执行张随旺与肖玉峰其他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部分款项,余款因被执行人肖玉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申请人张随旺向本院提出书面暂缓执行申请书,表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2)荥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 志 勇 审 判 员 禹 海 军 审 判 员 马 柯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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