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知民初字第329号 |
原告张砚钧,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作家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兰珍,主编。 被告尚东风,男,汉族, 1957年10月28日出生。XX书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砚钧诉被告天津市作家协会、被告尚东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砚钧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砚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砚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砚钧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O一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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