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知民初字第183号 |
原告武建军,男,汉族,1950年7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中原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万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军诉被告郑州中原医院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军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O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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