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60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萍,女,汉族,1960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清,男,1954年10月15日,汉族,系上诉人哥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方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玉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金开,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萍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四方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清,被上诉人的河南四方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金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李萍。 审 判 长 郝鸿标 审 判 员 刘 静 审 判 员 张永军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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