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61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俊锋,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建坡,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旭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安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俊锋及原审被告刘建坡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3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旭安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旭洲,被上诉人焦俊锋的委托代理人周武召,原审被告刘建坡的委托代理人李旭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刘建坡向张现中借款28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刘永春、焦俊锋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旭安隆公司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刘建坡未偿还张现中借款,2013年9月24日,由刘永春、焦俊锋分别偿还张现中140万元,当日,刘建坡由旭安隆公司担保给焦俊锋出具“还款保证书”1份:“……现我(刘建坡)欠焦俊锋款壹佰肆拾万元整,月息为四分五厘,我保证2013年10月15日前全部还完此欠款。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对刘建坡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刘建坡在“欠款人”处签名,旭安隆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该公司公章。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偿还焦俊锋欠款,引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焦俊锋为刘建坡担保向张现中借款280万元,借款期满后,刘建坡未偿还张现中借款,由焦俊锋偿还张现中140万元,刘建坡应偿还焦俊锋此款。2013年9月24日,刘建坡由旭安隆公司担保给焦俊锋出具“还款保证书”,保证于2013年10月15日前偿还焦俊锋上述140万元欠款,约定月利率4.5分,期满后,刘建坡未能偿还焦俊锋,旭安隆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二被告均构成违约;二被告给焦俊锋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中约定月利率4.5分,焦俊锋要求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刘建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俊锋一百四十万元,并支付自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二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建坡追偿。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四百元,由二被告负担。 旭安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旭安隆公司为刘建坡提供的反担保应为无效。刘建坡系旭安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其利用职务之便,以旭安隆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相关的规定,该担保行为应属无效。原审认定合同有效错误。二、原审判决旭安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焦俊锋明知或应知刘建坡系旭安隆公司的股东,在未取得公司股东会书面同意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仍与刘建坡及旭安隆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旭安隆公司不应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认定旭安隆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焦俊锋答辩称:焦俊锋与旭安隆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书应为有效,该协议不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2000年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的内容在05年公司法修订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所依据的公司法第60条已被修改删除,旭安隆公司基于已修改的法律作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约束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综上,请求驳回旭安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刘建坡辩称,在签订反担保协议时,未经公司股东会议同意,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3年9月24日,因焦俊锋为刘建坡代偿了相关的借款,旭安隆公司为焦俊锋出具的还款保证书,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审认定合法有效是正确的。还款保证书中约定月利率4.5分,焦俊锋以月利率2分请求计算利息,原审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旭安隆公司以还款保证书应为无效的上诉理由,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错误,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贵 斌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舒 杨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 冰 昕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