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知民初字第1008号 |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王国庆,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井立斌,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鼎立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荣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广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祥春,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系临沂鼎立达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庆和被告临沂鼎立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庆、被告临沂鼎立达建材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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