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知民初字第1048号 |
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亚洲,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军龙,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新郑市美乐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美乐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郑市美乐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钱红军 审 判 员 周建强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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