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知民初字第857号 |
原告段育红,女, 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来宗,男,1947年6月5出生,汉族,系原告段育红之父。 被告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相国。 委托代理人孙拾壹,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凯,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李志奇。 委托代理人王利景,女,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段育红诉被告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育红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育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育红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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