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知民初字第395号 |
告朱慧卿,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亨彦,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杜务,社长。 被告吉林省意林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务。 被告李连斌,系XX市XX业主。 被告董铁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慧卿诉被告《富》杂志社、吉林省意林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李连斌、董铁峰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慧卿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慧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慧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慧卿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