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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玉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兰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玉泉,男,1994年9月9日生。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兰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玉泉,男,1994年9月9日生。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6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玉泉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玉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份,被告人任玉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兰考县火车站对面的“车站宾馆”202房间,盗窃该宾馆老板刘某某“海澜之家”男士夹克一件。

2、2014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任玉泉在兰考县批发街“头发演绎”员工宿舍,趁同伴马某某熟睡之际,将马某某枕头下的1100元现金盗走。

3、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任玉泉到兰考县火车站对面的“车站宾馆”201房间盗窃刘某某“波导”牌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470元,在202房间盗窃男士挎包一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兰考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鉴定结论,证人王某某、王某甲、冯某某证言,被害人刘某某、刘某甲、马某某陈述,被告人任玉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玉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任玉泉入户盗窃且有犯罪前科、酌定可对其从重处罚。任玉泉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酌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玉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刘      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玉(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