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4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裴玉民,男。 委托代理人樊永智,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玲,女,系死者韩世斌之妻。 委托代理人平一方,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雪,女,,系死者韩世斌之女。 上诉人裴玉民因与被上诉人王新玲、韩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白 玲 审 判 员 刘艳利 二○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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