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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飞、贾小华、贾亚飞等人盗窃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4)魏刑初字第462号 被告人徐飞(曾用名:贾飞),男 被告人贾小华(曾用名:贾少华),男 被告人贾亚飞,男 被告人付贺洋,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飞、贾小华、贾亚飞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4)魏刑初字第462号

被告人徐飞(曾用名:贾飞),男

被告人贾小华(曾用名:贾少华),男

被告人贾亚飞,男

被告人付贺洋,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飞、贾小华、贾亚飞、付贺洋犯盗窃罪、被告人徐飞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飞、贾小华、贾亚飞、付贺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徐飞、贾小华、贾亚飞、付贺洋携带管制刀具、弹弓、螺丝刀、手电筒等工具,单独或者结伙在许昌市区、漯河市区、临颍县城等多地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汽车内财物。其中,徐飞盗窃22起,总价值71311元,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6次,造成被害人车辆损失4260元;贾小华盗窃3起,总价值3645元;贾亚飞盗窃7起,总价值29600元;付贺洋盗窃6起,价值17376元;赃款、赃物分肥。

一、盗窃罪

1、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徐飞在漯河市海河路33号院内,将被害人许亮亮在此停放的豫LRX789福特蒙迪欧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30元),盗窃车内现金700元。赃款自肥。

2、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飞、贾亚飞预谋后到漯河市祁山路永祥家园小区,将被害人刘付雨在此停放的豫LFY298面包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72元),盗窃车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赃款分肥。

3、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飞到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建苑小区停车场,将被害人韩伟霞在此停放的汽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200元,联想牌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1976元)。赃物销赃后赃款自肥。

4、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飞到漯河市临颍县清华文苑B区13号楼下,将被害人苏杰在此停放的豫LFB299帕萨特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84元),盗窃车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7000余元。赃款自肥。

5、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徐飞到驻马店市西平县柏城镇龙泉温馨家园小区,将被害人李卫军在此停放的豫QG6908丰田凯美瑞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74元),盗窃车内黄金戒指两个、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共重60.1克,价值19283元)。赃物销赃后赃款自肥。

6、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贾亚飞到驻马店市西平县百花村小区,将被害人王志强在此停放豫QHD555海马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24元),盗窃车内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余元和充电宝、帐本等物品。赃款、赃物自肥。

7、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贾小华到周口市西华县富华路,将被害人邵书华在此停放豫AH677E的雪佛兰赛欧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95元),盗窃车内HTC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890元)。赃物销赃后赃款自肥。

8、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徐飞到周口市西华县朝阳小区,将被害人赵毅在此停放的豫P9W404大众POLO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30元),盗窃车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余元。赃款自肥。

9、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徐飞到周口市西华县阳光家园小区二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宋广启在此停放的豫PG9444福特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66元),盗窃车内10元一盒的帝豪牌香烟两盒。赃物自肥。

10、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贾小华到周口市西华县海底捞东边,将被害人张辉林在此停放的汽车玻璃砸烂,未盗得财物。

11、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贾小华到漯河市舞阳县舞阳一高家属院,将被害人张星燎在此停放的奔腾B70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爱普生牌投影仪一台(以上物品经鉴定共计1755元)。赃物销赃后自肥。

12、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徐飞到漯河市舞阳县老淀粉厂家属院,将被害人蔡红涛在此停放的豫LNL788大众迈腾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21元),盗窃车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9213元。赃款自肥。

13、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徐飞到漯河市舞阳县老淀粉厂家属院,将被害人苏威洁在此停放的车牌豫LN9292大众朗逸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56元),盗窃车内手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元。赃款自肥。

14、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贾亚飞到许昌市襄城县帝景东方小区,将被害人王晓恒在此停放的豫KMV555丰田汉兰达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676元),盗窃车内现金2000元、冬虫夏草一提(经鉴定价值25600元)。赃款赃物自肥。

15、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徐飞到许昌市襄城县帝景东方小区,将被害人王甲桢在此停放的豫KEZ665中华骏捷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49元),盗窃车内现金4000元。赃款自肥。

16、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徐飞到许昌市襄城县帝景东方小区,将被害人朱晓旭在此停放的豫KND003雪佛兰科帕奇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61元),盗窃车内三星S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900元)。赃物销赃后赃款自肥。

17、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贾亚飞到许昌市襄城县帝景东方小区,将被害人吕伟敏在此停放的豫KDW707别克英朗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58元),盗窃车内手提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18、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飞、付贺洋预谋后到平顶山市叶县昆阳镇北水闸南100米处,将被害人陈鹏在此停放的迈瑞宝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华为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846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19、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飞、付贺洋预谋后到平顶山市叶县中山花园小区四号楼下,将被害人张强在此停放的豫DZB699本田CRV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08元),盗窃车内现金2000元。赃款分肥。

20、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飞到驻马店市遂平县世纪新村小区,将被害人尚四超在此停放的豫QN9978丰田凯美瑞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96元),盗窃车内IPHONE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963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21、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飞到驻马店市遂平县世纪新村小区,将被害人徐毛妮在此停放的豫QNS505起亚K3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68元),盗窃车内现金600元。赃款自肥。

22、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飞到驻马店市遂平县世纪新村小区,将被害人赵耀在此停放的大众高尔夫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1600元。赃款自肥。

23、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亚飞到驻马店市遂平县世纪新村小区,将被害人袁井坡在此停放的豫QEJ026本田雅阁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16元),盗窃车内现金300元。赃款自肥。

24、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亚飞到驻马店市遂平县世纪新村小区,将被害人郭遵理在此停放的豫QNN096奇瑞瑞虎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63元),盗窃车内手包一个,内有现金600元。赃款自肥。

25、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亚飞到驻马店市遂平县世纪新村小区,将被害人高杰在此停放的豫QEJ886大众朗逸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43元),盗窃车内挎包一个,内有销货单据。

26、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飞、付贺洋预谋后到漯河市临颍县清华文苑A区8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郭陆阳在此停放的豫KZW678本田CRV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81元),盗窃车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800元、苏牌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430元)。赃款赃物分肥。

27、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飞、付贺洋预谋后到周口市汇丰苑小区5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贺建华在此停放的豫PDG777起亚狮跑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11300元。赃款分肥。

28、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飞、付贺洋预谋后到周口市建设东路汇源小区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王海峰在此停放的大众速腾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尼桑牌数码相机一部。赃物销赃后赃款分肥。

29、2013年12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徐飞、付贺洋预谋后,携带管制刀具到许昌市魏都区南关村小学西北边一胡同内,将被害人张帅印在此停放的豫KV5785福特翼虎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10元),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车内有三星牌GTE1202直板手机一部,36克重的千足金项链一条,软中华香烟两条,苏牌香烟五盒,索尼牌HX300型数码相机一部(上述物品经鉴定共价值14866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飞、贾小华、贾亚飞、付贺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飞、贾小华、贾亚飞、付贺洋的供述,被害人刘付雨、韩伟霞、苏杰、李卫军、王志强、邵书华、赵毅、宋广启、张辉林、张星燎、蔡红涛、苏威洁、王晓恒、朱晓旭、吕伟敏、陈鹏、张强、尚四超、徐毛妮、郭遵理、赵耀、袁井坡、高杰、郭陆阳、贺建华、王海峰、张帅印、许亮亮等的陈述,证人张某、李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徐飞有立功情节的材料,被告人徐飞、贾小华、贾亚飞、付贺洋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贾小华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徐飞到周口市西华县帝景蓝湾小区,将被害人宋光磊在此停放的比亚迪轿车玻璃砸烂,未盗得财物。

2、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徐飞到周口市西华县帝景蓝湾小区,将被害人郭腾飞在此停放的汽车玻璃砸烂,未盗得财物。

3、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徐飞到周口市西华县北关一胡同内,将被害人庞俊华在此停放的奔腾B50汽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91元),未盗得财物。

4、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徐飞到漯河市舞阳县育才小区,将被害人张凤珍在此停放的豫LCR666丰田卡罗拉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80元),盗窃车内红色挎包一个。

5、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飞、付贺洋预谋后到平顶山市叶县广安路宏发公司家属院内,将被害人王红阳在此停放的豫DZV968本田CRV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30元),未盗得财物。

6、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飞到驻马店市遂平县世纪新村小区,将被害人赵二柱在此停放的豫QE9109帕萨特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78元),盗窃车内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票据等物品。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飞的供述,被害人宋光磊、郭腾飞、庞俊华、张凤珍、王红阳、赵二柱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徐飞的户籍证明,有立功情节的材料,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毁坏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飞、贾小华、贾亚飞、付贺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徐飞盗窃数额巨大,贾小华、贾亚飞、付贺洋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飞多次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飞、贾小华、贾亚飞、付贺洋犯盗窃罪、被告人徐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徐飞、贾小华、贾亚飞、付贺洋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徐飞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贾小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飞具有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飞、贾小华、贾亚飞、付贺洋均认罪态度较好,均可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贾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贾亚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付贺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钢珠若干、螺丝刀一把、手电筒四个、手套二双、匕首二把、弹弓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 卫 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建 中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佘 萌 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