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113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坡,男,汉族。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葛市鑫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葛市正大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经理。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路建周,长葛市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奇,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晓坡、长葛市鑫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葛市正大瓷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晓坡、长葛市鑫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葛市正大瓷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晓坡、长葛市鑫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葛市正大瓷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晓坡、长葛市鑫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葛市正大瓷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2014)长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杨晓坡、长葛市鑫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葛市正大瓷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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