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130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喜德,男。 委托代理人张浩淼,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国勋,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地址许昌市毓秀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晓娟,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贾新愿,男。 原审被告许昌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东城区莲城大道与新107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贾富晓,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齐喜德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许昌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贾新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喜德以愿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齐喜德自愿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齐喜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上诉人齐喜德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审 判 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