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208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彭跃立,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苗鹏华,该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心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泽华,洛阳市西工区邙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心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鹏华、被上诉人林心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裴文娟 审判员赵国欣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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