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163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念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白念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治顺的继承人):刘先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焕章,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治顺的继承人):王秀兰,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治顺的继承人):薛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治顺的继承人):薛雯倩,女,汉族。 王秀兰、薛静、薛雯倩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先梅,身份信息同上。 原审第三人:洛龙区科技园办事处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白建辉,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绍甫,该村党支部委员。 上诉人白念民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治顺的继承人)刘先梅、王秀兰、薛静、薛雯倩、被上诉人洛阳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洛龙区科技园办事处白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念民同时作为洛阳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刘先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焕章,刘先梅同时代理王秀兰、薛静、薛雯倩,原审第三人洛龙区科技园办事处白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白绍甫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当,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裴文娟 审判员赵国欣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笑龙 |









